关于企业网站备案提供原件扫描件要求的说明函
尊敬的企业网站负责人: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需依法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其中,对于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在办理网站备案时,须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以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说明函适用于所有申请或已办理网站备案,且经营范围包含电信业务的企业。
二、原件扫描件要求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需提供清晰的原件扫描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信息完整可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原件扫描件,确保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清晰。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有):若企业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进行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需提供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
-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扫描件。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当地通信管理局要求,可能需补充公司章程、股权结构等信息,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三、扫描件技术要求
- 扫描件应为彩色原件扫描,确保图像清晰、信息完整、无反光、无遮挡,禁止使用翻拍或复印件再扫描。
- 文件格式建议为PDF或JPG,单个文件大小应控制在5MB以内。
- 扫描件上所有印章、签字需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四、提交方式与时限
企业需在网站备案申请时,通过备案系统上传上述原件扫描件。已备案企业如遇信息变更,须在变更后30日内重新提交相关原件扫描件。
五、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伪造扫描件或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的行为,通信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不予备案或撤销备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可能影响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与续期。
六、解释与咨询
本说明函由企业网站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或备案服务窗口咨询。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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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3 15:14:49